第33章 兰芳条约(下)
  大英帝国女王陛下、美利坚合眾国总统阁下、尼德兰王国国王陛下,鑑於近期婆罗洲西部及爪哇海域发生之不幸战事与外交衝突,为息止兵戈,保全商贾,维护远东海路之通畅,並確立兰芳地区之长久治安,特指派全权大臣会议於新加坡,议定条款如下:
  大英帝国全权大臣: 海峡殖民地总督 韦尔德爵士;
  美利坚合眾国全权特使: 陆军准將 谢尔曼;
  尼德兰王国全权特使: 男爵 范·戈尔施泰因;
  兰芳地区全权代表: 刘阿生。
  各全权大臣互呈文书,查验全权代表文件,均属妥协,现议定条款列下:
  第一款 【停战与撤军】
  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,尼德兰王国军队与兰芳所属武装,立即停止一切水陆攻击。
  尼德兰王国承认由於战事导致之实际控制线变更。荷兰皇家陆军及海军,须於三个月內,悉数撤出坤甸(pontianak)、东万律(mandor)、马辰(banjarmasin)以北之爭议区域。兰芳方面须即刻释放所获之荷军將官兵丁,交由大英帝国驻军看管並遣返。
  第二款 【兰芳特许公司之设立】
  兹废除“兰芳大总制”之旧號。原属兰芳管辖之土,及此次战事所涉之区,依法改组为“兰芳垦殖与矿业特许公司”。
  该公司在法理上,仍尊尼德兰王国为宗主,每年纳贡银一万荷兰盾,以示藩属之意。
  然该公司之內部行政、设官、刑名、徵税、警备诸务,悉由公司董事局自主行之,荷兰官员概不得干预。该公司之地位与权益,受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眾国之共同外交监督与保护。
  第三款 【门户开放与通商】
  为以此战为鑑,杜绝垄断之弊,兹定坤甸、马辰两港为“永久自由港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