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36章 儒商定义和城市自由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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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按照陛下说的三个有利於,大同之世需要的是有利於发展生產、有利於迈进大同的商人。”
  “公有制是必须遵循的,儒商要有天下为公的理念。”
  “若是有商人偷税漏税、坑蒙拐骗、缺斤短两、以次充好……那就是没有忠心、不讲诚信。应当唾弃他们,称之为墮落商人。”
  “墮落次数多了,应当禁止从商,甚至流放出去。”
  这得到了朱由检的认可,他补充道:
  “不仅不讲诚信,还有不讲仁义。”
  “如果一个商號的僱工,为其工作尽心尽力,商人却剋扣他的报酬,在工人伤亡后撒手不管,这是没有仁义之心的。”
  “违背朝廷禁令,向蛮夷走私管制物资、甚至投靠蛮夷,这是没有忠心、没有华夏立场的。”
  “对这些行为同样要定为墮落,並且制定法律惩戒。”
  “对商业也应制定负面清单,明確各种墮落行为的惩罚標准。”
  “如果有人钻空子发明新的墮落行为,大同院可以评判。”
  见识过庞氏骗局、传销诈骗等商业创新的朱由检,对这些是非常防范的。
  他寧愿限制大明的商业活力,也不希望有人靠著钻空子谋利。
  发展工业,才是他最看重的,大明的商业必须服务工业。
  为此,他又规定道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