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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明礼法公约》部分草擬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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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大明皇帝召开朝会处理国事,大明诸司需遵行之。

  大明朝会有大朝会、常朝会、常参会,皇帝应定期召开,百官按职级参与。

  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,朝廷大臣辅佐皇帝处理国事。

  凡大事廷议、大臣廷推、大狱廷鞫,辅政大臣、弼政大臣、议政大臣、承政大臣、枢密大臣、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。內阁大学士除外。

  大明皇帝对朝会、国会、廷议、廷推、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,但需说明原因。

  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,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。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。诸司主官主持召开集议会,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。

  各级朝会的组成人员和召开时间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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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三条:国会权力

  大明皇帝与臣民共治天下,设立大明国会代表民意,与臣民共商国是。

  大明国会分为资政院和諮议院,资政大臣和各级资政由大明皇帝任命,国会议员由大明公民选举士人担任。资政院和諮议院的议员,享有同等的权力。

  各藩属和地方省府县可组建地方议会,按士农工商和財產状况分配席位。士人议员由各级官府任命,农工商议员由大明公民选举士人担任。

  大明国会和地方议会拥有擬定礼法、审核財政收支、確定赋税和徭役的权力,並可监督大明官吏,弹劾违法官吏。

  国会下属机构和选举办法、召开时间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
  第四条:朝会和国会的关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