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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9章 茶凉了,人便走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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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《名例律》为刑法总则,明确五刑与十恶。

  商周秦三代及汉初时,五刑为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等肉刑。

  孝文皇帝和孝景皇帝逐渐废除了残伤肢体的肉刑,以笞、杖代替。

  譬如劓刑以笞二百代替,剕刑以笞三百代替。

  但实际上犯人若是被判笞二百,虽说不至于被鞭笞而死,却也会身受重伤,不过终究比肢体残毁的生不如死要好,无非是在病榻上养伤两个月。

  然而满宠对《名例律》所定“五刑”颇有疑惑,他抬起眼,目光中带着探询,道:“正监,这……似乎不似您的手笔?”

  这话问得还算委婉了。

  满宠骨子里与郭图俱为酷吏,信奉严刑峻法,使民畏法而不敢犯,便能大大降低犯罪率。

  当然,大秦这个错题本上的错题,郭图等法家士人绝不会重蹈覆辙。

  郭图轻轻摇头,神色淡然道:“此乃国家之意,正式废除肉刑,以‘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’五刑取代旧制,并载入成文法。”

  郭图话音顿了顿,指向竹简上“十恶”的条例,道:“至于这十恶,是昨日我与国家商议所定,犯此十恶及故意杀人者,被正式判决后……逢赦不减,即十恶不赦!”

  十恶者,一曰谋反,谓谋危社稷;

  二曰谋大逆,谓谋毁宗庙、山陵及宫阙;

  三曰谋叛,谓谋背国从伪,即图谋背叛国家;

  四曰恶逆,谓殴及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杀伯叔父母、姑、兄、姊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;